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文化娱乐与互联网行业引发广泛讨论。一家科技公司因其开发运营的网络游戏擅自使用了热播网剧《墨雨云间》的核心元素,并在推广中刻意关联剧集热度,最终被法院认定侵犯著作权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相关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此案为内容创作者与平台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以及行业参与者应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情聚焦:游戏内容高度“撞脸”热播剧
涉案网剧《墨雨云间》于2024年6月在特定在线视频平台独家播出,播出期间凭借其剧情与制作收获了极高的网络热度,屡登各大数据榜单。作为该剧的著作权人,视频平台运营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开发的一款网络小游戏中设置了两个特定关卡。经比对,这两个关卡从核心故事情节、关键人物造型到主要场景设计,均与《墨雨云间》剧集开篇的知名片段呈现出惊人的相似性,实质上是将影视剧情改编成了互动游戏关卡。
更令权利方不满的是,在剧集热播期间,该科技公司还发起了一项名为《勇往游戏榜·炸裂脑回路任务》的线上推广活动。活动以瓜分现金奖励为激励,吸引众多短视频创作者发布内容推广该游戏。部分推广视频直接使用“墨雨云间”作为关键词进行引流,相关视频累计播放量超过223万次。平台方认为,此举不仅侵犯了其改编权,还涉嫌攀附剧集知名度,误导公众认为游戏与剧集存在授权关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设计“常规”且推广行为“无关”
面对起诉,被告科技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该公司声称,其游戏关卡的核心玩法是常见的“找茬”模式,场景构图和设计思路与同类游戏一致,人物造型和关卡名称采用古风设计是行业常规操作,并非特意模仿涉案网剧。公司强调,其主营业务是小程序游戏,与原告的影视业务分属不同领域,用户群体没有重叠,因此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也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对于推广活动,科技公司辩称,其在任务要求中并未设置必须与《墨雨云间》相关的内容要素,短视频创作者自发使用剧名作为关键词引流,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试图将游戏内容与剧集的相似性解释为“巧合”,并将推广产生的关联效应归咎于第三方。
法院判决: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事实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并未采纳被告的辩解。判决指出,改编权的行使需以原作品为基础,通过独创性修改创作出新作品。比对证据显示,涉案游戏的两个关卡在人物造型、故事脉络上与剧集内容高度吻合,核心情节均围绕“复仇”主题展开,仅在部分对话和细节上有差异。因此,游戏关卡实质上是利用网络游戏这一新形式,再现并使用了剧集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该行为未经许可且用于商业运营,已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墨雨云间”在播出期间获得了极高的播放量、话题度和粉丝关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尽管直接发布关联话题的短视频创作者身份难以确定,但被告通过现金奖励诱导不特定第三方发布突出标注“墨雨云间”的推广内容,而该游戏内容本身又与剧集高度相似,极易诱导创作者进行关联。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教唆并鼓励了第三方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模式及主观故意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这一判决明确了在内容开发与市场推广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搭便车”蹭热度行为的法律边界。
行业启示:原创与推广的合规红线
此案的审结,为快速发展的网络游戏和短视频营销领域敲响了警钟。它清晰地表明,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剧情、人物等核心创意进行二次开发,即便形式改变(如从影视变为游戏),也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在市场营销中,刻意利用他人已有高热度的作品名称、元素进行引流推广,即使通过第三方间接实施,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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